申聘須知
申聘須知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僱主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為您的家庭申請海外家庭傭工
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不少於HK$360,000),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所載的家務。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HK$4,630)。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HK$1,121元。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申 請 海 外 家 庭 傭 工 , 僱 主 也 必 須 留 意 以 下 幾 點
僱主必須替外傭購買勞工保險。
僱主必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住院費及牙科費。
女傭可與女性或小孩同房,但不可與12歲或以上男性同房。
僱傭合約為期兩年,合約完結時僱主須支付外傭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僱主亦須提供外傭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
申請文件
僱主身份證副本及同住家庭成員資料,包括英文全名、出生日期、與僱主 碼或出世紙號碼。
僱主及同住家人現時或前聘用的外傭姓名、身份證號碼、居港期限日期與及其合約上的僱主姓名。
僱主住址證明(正本),例如:差餉單/水費單/電費單/煤氣費單/住宅電話費單中一項,如用配偶名字,
需提供結婚證明書或子女出世紙) 流動電話費單或銀行月結單恕不被接納。
如居住在政府公營房屋,需提供租約副本,待領事館批出合約後,僱主亦需申請傭工暫住證。
僱主的家庭入息證明: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年薪不低於HK$180,000)
顯示過去三個月入息(連續三個月不低於HK$15,000)的銀行存摺或月結單
顯示過去六個月的定期存款或儲蓄存款結單(結存金額不低於K$360,000)
銀行信正本,列明申請人之年薪等。
僱主職業、聯絡電話、居住面積、房間數目,傭工所住房間面積或與小童/同性長者同房。
如僱主更換傭工,需提供現職傭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合約終止日期。